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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已免徵房屋稅之住家用房屋,因使用情形變為非住家用者,將被恢復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而「住家房屋現值」之意義,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而言,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該處即主動免徵房屋稅,無需納稅人提出申請。
本處同時指出,整戶房屋之現值縱然在10萬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者,仍不得免徵房屋稅,故而
10萬元以下已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使用情形變更供營業或非住家使用時,將被恢復課徵房屋稅,請納稅人仍應注意繳納房屋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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