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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及應避免發生之錯誤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特將本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針對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應避免發生的錯誤情形彙整如下,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 95年度結算申報新增及應注意事項:
 1. 95年度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注意由全年所得額減除各項免徵或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額及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之先後順序及金額,俾利採取對營利事業本身最有利之計算方式。
 2. 由於移轉訂價制度的施行,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範圍,如符合揭露範圍者,應確實依照本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寫「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及「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等申報書表申報。
 3. 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基準。
 二、應避免錯誤事項:
 1. 避免漏報營業收入、利息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受領補助收入。
 2. 避免重複列報進貨成本或營業費用,以致虛增當期成本或營業費用者。避免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申報時應自行計算調整。
 3. 對已實現之預收款或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應轉列收入。
 4. 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銷售,其原、物料耗用,應比照製造業設置帳簿記載,進耗存應得以勾稽查核。
 5. 申報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其計算委外加工比率時應以投資計畫之產品委託加工成本占投資計畫之產品總成本之比例為準,其投資計畫之產品總成本係指該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製造成本而非製成品成本。
 6. 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經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等;若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與上年度期末餘額不符,將發生短、溢分配股東可扣抵稅款情形。
 7. 不得將補繳之超額分配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避免再次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事。
 8.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承受消滅營利事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時,應以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日為合併生效日,於該日始得計入存續營利事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否則易發生超額分配稅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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