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行政院核定「放寬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列為費用措施」,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符合規定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之,不受金額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1.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2.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二)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三)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 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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