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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依離婚協議給付之財產是否應辦理申報
【虎尾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給付之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該項給付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若給付協議書記載以外之財產,而主張該財產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給付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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