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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獎金如作為員工康樂經費不視為員工薪資
【虎尾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65年7月17日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規定,
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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