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獎金如作為員工康樂經費不視為員工薪資
 

【虎尾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65年7月17日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規定,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