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度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原自100年4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因繳納期間之末日4月30日為星期六,5月1日適逢勞動節(星期日),5月2日金融機構不上班,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止。 有關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方式繳納稅款者,可於100年3月27日零時至100年5月5日24時前繳納。 前竭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 2 日 24 時前 ( 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 ,即100年5月4日至100年5月5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