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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資產售後再租回之處理
 

營利事業因缺乏資金,先將自有資產出售,再向買受人簽約租回,以便於出售時取得全部價款之現金,之後再分年支付租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此種出售與租回,實屬一次交易行為,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屬於未實現出售損益,應予遞延至以後年度,視租回之條件調整折舊(融資租賃)或租金支出(營業租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租資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之會計處理帳務:(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記得要按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再依租回條件之不同予以遞延至以後年度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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