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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拋棄繼承,請注意遺產稅申報時扣除額列報規定
 

        屏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日前因父親往生,第一順序繼承人長子及長女均拋棄繼承,長子有4個小孩均未成年,長女有2個小孩亦拋棄繼承,請問申報遺產稅時得列報之扣除額為多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僅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所以本件得列報之扣除額為90萬元(45萬元×2)。
  該分局再次提醒,有關扣除之數額僅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非以次親等繼承人(孫子輩)之人數計算,以本件為例,係以原先第一順位繼承人長子及長女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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