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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某基金會經查獲與捐贈人有不正常財務關係,遭補徵稅額300餘萬元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捐贈人間若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即不符合行政院規定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不得適用免納所得稅。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申報捐贈扣除不實之通報資料,查獲轄內某教育基金會,於接受捐款人捐贈後,又以獎助方式將資金回流捐款人。該基金會當年度列報捐贈收入5,700餘萬元、獎助支出4,300餘萬元,經分析獎助支出中高達95%以上資金均回流捐款人,惟基金會卻未能提示有關獎助之實質審查文件,且部分捐款人亦坦承不實捐贈情形,該基金會以接受他人捐贈後再以對捐贈人提供研究獎助名義將資金回流捐贈人,並賺取捐贈款及獎助款之差額利益之實,因與行政院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7款:「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不合,經本局否准適用免稅,並將當年度申報收支扣除不實捐助收支後淨額加計不實收支間賺取之不當利益核課稅捐,計補徵稅額300於萬元。

本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接受社會大眾捐贈,應經營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業務,切勿與捐贈人有不正常財務關係,幫助他人逃漏稅並賺取不當利益,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法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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