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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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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95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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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於95年度處分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為利徵納雙方作業,財政部業於95年6月5日訂定發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其重點主要在規範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範圍及所得計算規定: 一、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及9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 二、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 (一)有實際售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二)有實際售價,但未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者,按實際售價之20%計算所得額。 (三)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稽徵機關將依下列方式核定其售價,再按該售價之75%計算所得額: 1、股票: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售價。 2、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其售價。 (四)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雖有申報交易所得,但未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時,稽徵機關會視有無售價資料依前述(二)或(三)之方式核定所得額。但如果稽徵機關有查得較高之實際所得額,則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核計。 上述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若有交易損失,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交易所得及交易損失均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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