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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或自國外進口貨物因入帳時與結匯時之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實現年度之兌換盈益或虧損
 

(彰化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之成本。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兌換損益應於實現年度始得列報,若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損益,又兌換損益列報應編列明細計算表(可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供稅捐稽徵核對以憑認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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