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鎮民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民國100年1月將領取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會不會先被公司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已經修正,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現行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所並說明,王先生所領取之年終獎金6萬元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低於68,501元,所以不會先被扣繳所得稅。茲將修正前後對照表詳列如下(請詳附檔)。 東港稽徵所再次呼籲,自民國100年起居住者薪資所得與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均已調降,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起扣標準已變動,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溢扣繳員工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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