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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
 

     臺南市黃先生問: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姐妹可否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以兄弟姐妹係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前揭免稅規定。
  該分局說明,符合前揭免稅規定之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並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之戶籍資料。
  二、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市政府工務局)所出具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證明(如已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之使用分區證明)。
  三、贈與標的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如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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