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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若銷售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境外證券投資標的蔚為風潮,營業人銷售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其銷售額免徵營業稅;倘若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因其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其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另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因此,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之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自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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