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財政部變更解釋,對於車商購置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10月26日發布解釋,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另財政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對於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之規定,自同日起廢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是汽車經銷商之營業項目既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其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擴展業績,增加銷售額,而舉辦消費者試乘體驗活動所提供之9座以下小客車,自與供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有關,且該試乘車於活動結束後,實際仍供銷售使用,是其購買該試乘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車商對於該試乘車如嗣後有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之情事,仍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按視為銷售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