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應補徵、應退稅的限額,行政院已核定調整了。各稅目調整的金額也各有不同。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避免小額補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的困擾,並且減輕稅捐稽徵機關退、補稅款的作業負擔,行政院已核定財政部研擬的各稅應補徵、應退稅的限額,也就是在限額內,稅捐稽徵機關不再補徵也不辦理退稅了。這項命令,自99年9月24日已生效。有關各稅免徵、免退的限額整理如附件。
該處強調,這項免徵限額的規定,對於不是屬於「補徵」的稅捐不能適用,例如,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或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等稅捐,都不能適用免徵限額的規定。
您對於地方稅法令如尚有疑義,可撥打該處服務中心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利用該處網站www.tpctax.taipei.gov.tw查詢。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
免徵限額(每次) |
免退限額(每次)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
300 |
200 |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 |
200 |
0 |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
3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