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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溢扣扣繳稅款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依據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繳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一方面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另一方面可向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尚有應扣繳稅款時再抵繳。惟如已屆年度結束,此時僅可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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