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房市熱絡,很多房屋採用預售方式販售,因此在推出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售屋成效,但預售屋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費。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指出,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有製作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印製精美目錄海報、播放電視廣告、裝置彩牌及電動廣告等,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必須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科目中,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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