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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費用列報所需證明文件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
公司員工乘坐飛機、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應檢附列支證明文據為:一、乘坐飛機國內航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國外航線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遺失上開證明者,可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國內線)之證明代之。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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