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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特種統一發票總計金額就是銷售額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統一發票係供按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使用,該類營業人銷貨時開立特種統一發票發票格式中之「總計」欄位即為銷售額,其於申報營業稅時,應直接將發票上之總計金額填入申報書之銷售額欄位再乘以稅率即為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目前營業稅可分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二種類型。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按進銷項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額,且依規定該類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其需將定價依規定稅率換算銷售額與稅額以申報營業稅。而所謂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該類營業人之營業稅額計算係直接將營業收入總額乘上營業稅率(非按進銷項差額計稅營業稅),因此其所開立特種統一發票發票格式中之「總計」欄位即為銷售額,並無換算銷售額及稅額之問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一定要依規定計算稅額,切勿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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