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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暑期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扶養親屬
(彰化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幼教科進修,核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註:現行法為第1款)第2目規定「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寬減額。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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