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的贈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領取上述保險給付或政府贈與之受扶養親屬得否申報為扶養親屬,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與其領受之何種所得無涉。 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仍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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