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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遭受凡那比颱風損失者,請儘速於10月19日前報備,取得損失證明,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納稅人遭受凡那比颱風、水災,而有財務損失,依據稅法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得以減免相關租稅(如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由於凡那比颱風於9月19日發生迄今已將近30日,凡有遭致財物損失者,請儘速於10月19日之前,向國稅局所屬單位報備,以免逾期。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如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超過15萬元者,除損失清單外,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照片或修護證明等)。
  該分局再次呼籲,請受災戶把握最後報備期限,以減輕災害損失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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