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陳小姐詢問:公司最近汰換一部老舊車輛,收到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000元,是否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至於廢機動車輛車主取得回收獎勵金,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毋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該筆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併計貴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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