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附贈物品,於零售階段贈送印有公司名稱之袖珍包面紙或販售之商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贈品確係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轉送客戶,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舉辦銷貨附贈物品活動,除應依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7目規定,於該贈品上印有營利事業本身牌號,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於贈送前向轄區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外,並於銷貨發票上書明贈送物品之品名及數量者,可按廣告費認定,免按代銷佣金處理。 該分局提醒,如經銷商或零售商將該項物品轉售營利時,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處罰,呼籲營業人舉辦促銷活動時必須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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