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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凡有房租押金收入,一律設算租賃所得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將財產出租收取押金者,應特別注意稅法已作修訂
,95年計算標準是按照年息2.015%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至於運用押金所產生之所得,也還要申報,請確實依修正後之規定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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