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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台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
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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