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有發生納稅義務人因不了解法令規定造成申報錯誤,或稽徵機關核定遺產稅後,始提出主張或證明文件申請更正之情形。有關應申報遺產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彙整如下: 一、土地: (一)地目為田、旱、雜者,如屬繼續作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憑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以免日後申請時,因無法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土地係作農業使用,而未獲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有三七五租約者,其遺產價值按土地公告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取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二、房屋: (一)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年期別應與被繼承人死亡時同期。 (二)房屋如為出租者,如被繼承人有收取押金者,其押金可列為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扣除;如有應收未收租金,應列報為債權遺產。 三、存款: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向其利息所得來源之銀行,查詢被繼承人在該銀行之之各類存款餘額(包含新臺幣及外幣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支票存款、綜合存款……等),並查詢被繼承人有無承作債券(例如:附買回債券)、基金或信託財產等。 四、投資: (一)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公司)或開戶買賣之證券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股數餘額。 (二)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綜合所得資料,向其營利所得來源之被投資公司查詢死亡日之持股餘額,以免漏報現股,造成過戶上之困擾。 (三)基金:依投資信託公司出具持股餘額證明及被繼承人死亡日單位淨值,申報遺產價額。 (四)信託財產:按被繼承人未領受之信託利益,列入遺產申報。 五、其他: (一)死亡前2年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報為遺產,但其已繳納之贈與稅額可自遺產稅額中扣抵。 (二)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經檢附前次繼承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 (三)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經檢附前次繼承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者,按比率扣除遺產價額。 (四)人壽保險金之給付,不能判斷是否屬免徵遺產稅者,可暫時列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由國稅局查核後,依其法令之適用性予以調整。 (五)被繼承人銀行貸款,應檢附銀行出具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貸款帳戶之對帳單或餘額證明,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六)生存配偶婚後財產小於被繼承人者,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相關書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遺產稅/下載園地)下載使用。 (七)生前應納未納稅捐:如為房屋稅或地價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日數比例計算其可扣除金額;如為綜合所得稅,則按被繼承人年度所得占全戶所得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扣除金額。 該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遺產稅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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