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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醫療院所請主動檢視自費(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中縣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併計執行業務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次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近來民眾愈來愈重視體態健康或儀表美麗等需求,例如:中醫診所針對肥胖等問題調配瘦身中藥診治,惟其取自病患自費之收入如有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將涉及違章,除遭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分局呼籲,對於屬自費(非健保)收入,如有未合併申報繳稅之醫療院所,在國稅局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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