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99年9月22日適逢中秋節例假日,申請截限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 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條文詳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自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下載所需申請書表,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99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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