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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依購置時之限額範圍內續提折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依購置時之限額範圍內續提折舊。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另依同條第9款規定,其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

 該局近日查核某公司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於88年度購入成本為30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其於財產目錄上依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殘值50萬),依規定限額150萬元自行調減列報折舊費用,惟該車屆滿耐用年限後繼續使用,該公司自行預估可再使用年限4年,並每年續提折舊10萬元(50萬除以5)。惟依規定續提折舊公式之「原留殘值」應以殘值限額25萬元(限額150萬元除以6)計算,該車續提折舊4年,故每年應列報之折舊費用應為5萬元(25萬元除以5),超限5萬元之折舊費用除不予認列外,其短繳之自繳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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