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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之處理及認定原則
 

(竹南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規定,所稱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該函令並未有明確之規範,為使徵納雙方之處理及認定能一致性,特制定認定原則如下:
(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  
1. 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之證明。  
2. 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  
3. 非屬上開產品,經國稅局或海關認定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
(二) 產品標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1.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例如:用法/用量:每日1瓶。  2.標示建議飲用量。例如:每日建議飲用量30ML。
3.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例如:每日飲(使)用量不超過60ML。  
4.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例如:每日以60ML為限。  
5.非屬上開標示方式,經國稅局或海關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該所另指出,其產品標示未符合上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之規定者,核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飲料品,應依貨物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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