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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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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品境外報廢損失認列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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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某公司詢問其商品外銷至香港時因故破損無法使用,又不想浪費運費運回臺灣,打算於香港就地報廢,不知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才可認定報廢損失?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需境外就地報廢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而所謂「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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