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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續訂新約保證金留用未另立據者免再貼花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
公司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出具之收據,既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經銷期滿續訂新約,原繳保證金仍留作保證,不予退回,如不換立新收據,前所交付之收據,自無須再貼印花稅票。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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