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其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惟事後如因故退保或將該保險解約並領回解約金,則應計入收入。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在每人每月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回保險解約金要注意列報收入,以免涉及違章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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