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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跳開發票廠商將遭受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取得實際交易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之違章情形,除該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其隱藏之實際銷貨營業人顯涉漏進漏銷,將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未辦登記而營業者,除補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辦公室裝潢工程由裝潢設計師丙承包,但丙承包裝潢工程並未辦理營業登記而要求其下包供應商乙公司將統一發票直接開予甲公司,藉以逃避稅負。案例中甲公司應自丙取得統一發票而未取得,卻取得乙公司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5%罰鍰,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承包裝潢工程之丙而未給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而丙則涉及未辦登記擅自營業、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處5%罰鍰,另漏開統一發票部分,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表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之精神,本係就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但是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經常抱持「進貨付款且有取得發票就好」的觀念,並未去探究取得的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而發生前開跳開發票一連串之違章情形,在此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買受人,以免上、中、下游廠商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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