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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接獲○○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至澳洲遊學服務,取得澳洲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是否能夠適用零稅率?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為財政部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所明釋。
本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至澳洲遊學服務,取得澳洲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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