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規定,同業間借用原料之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同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係採「稅額扣抵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與同業間借出原料行為,依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該所並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借出原料與同業或他人使用,不慎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補稅及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