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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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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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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申報95年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未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自給付總額中扣除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利勞工於96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報稅期間依正確之薪資所得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事業單位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其金額應另行填寫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D﹞欄。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未依上開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者,應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俾勞工依更正後之正確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代理申報業者,若有未依上開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影響所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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