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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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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國稅局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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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股份有限公司已簽證發行之股票,在證券市場公開買賣者,係由證券商負責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另其他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則以證券買受人為代徵人,買受人應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繳納。
國稅局指出,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規定,代徵人如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千4百萬元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如符合前揭規定並欲線上申辦年度個人請領證券交易稅獎金乙節,請檢具個人請領證券交易稅獎金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年度代徵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第2聯正本、收付股款證明(如匯款收據、支票存根或存摺影本)、代徵證券交易稅統計表及領取獎金收據等【前揭申請書表本局網站( http://www.ntx.gov.tw)均可下載】 憑證,逕送或郵寄本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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