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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卻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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