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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費用不適用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某雜誌社以贈閱雜誌方式,尋求民眾捐贈現金給該雜誌社,惟雜誌社所開立之憑證,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民眾不得申報該捐贈費用為列舉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該雜誌社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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