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會計師事務所來電詢問,有關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之第17-1頁,有那些營利事業需要填報及如何填寫計算? 該分局表示,為配合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修正,即營利事業自99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已「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故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以利以後年度正確計算分配予非居住者股東得抵繳之稅額。因此,僅有非居住者股東或未來可能有非居住者股東之營利事業才需要填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其實際繳納及抵繳情形,可正確計算「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者,亦可檢附相關資料及計算表併同申報資料送交稽徵機關審查認定。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由於申報書第17-1頁主要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ICA)核定數為填報及計算之基礎,營利事業如有遺失相關年度之ICA核定通知書者,可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以利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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