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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屏東張小姐洽詢營養師提供營養諮詢服務之收入及銷售貨物應否課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
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12條規定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至如另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民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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