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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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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轉賣員工 差價須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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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購入庫藏股票轉由員工認股,財政部已要求全國五區國稅局自今(96)年開始介入輔導繳稅。財政部並正式行文,明令取得庫藏股股票者,凡股票交付日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價,都要視為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過去稅捐機關並未加強對庫藏股的差價利益課稅,財政部認為並不符所得稅法課稅精神。因此,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從今年起,須密切注意已訂定庫藏股認股計畫或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的企業,並追蹤是否已申報差價利益的所得稅。
員工認購庫藏股的差價利益課稅對象,除了本國公司依證交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的股份轉讓給員工部分外,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的外國公司股票,認股價與市價間的差價,也要報繳所得稅。
過去,財政部並未明令公司購入庫藏股股票,轉讓給員工的差價利益,究竟應如何課稅,以致企業與員工均將這筆差價利益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認為可以享受免稅。但財政部根據國稅局建議,明令從今年開始,稅捐機關需輔導企業與員工申報繳稅,特別是員工參加認股計畫,或員工認股基準日是在今年1月1日以後者,稅捐機關更應確實要求納稅人繳稅。
財政部指出,公司買回庫藏股若單純做為轉讓股份給員工之用,其性質與方式都與員工認股權形態相近。官員說,財政部早在民國93年4月30日即已明令,個人執行員工認股權,其執行日股票的時價,如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視同個人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與現金形態報酬並無不同,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因此財政部認為,庫藏股如轉讓給員工,其認股基準日的認股價格,若低於其擁有執行股票處分的權利日市場價格時,差額亦等同是補償性勞務報酬,並非證券交易所得。取得庫藏股差價利益的員工,當然要依法報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表示,企業常因股價過低,執行庫藏股制度,在一定價格區間內從市場買回股票,以穩定股價。如果買回的股票,後來轉賣員工,須留意財政部的這項新課稅規定,以免好意(特別是以較低價格出售)把庫藏股賣給員工,反而讓員工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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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96.04.20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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