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如尚未申報或有漏報情事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手續,並同時補繳應繳稅款。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應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並得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該分局同時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可免除處罰之規定,係指完成補報並補繳之法定程序。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填寫申報書之後須再向稅捐機關索取「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繳納完畢後,檢具繳款書收據及補報之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始完成法定程序;若僅補報而未補繳稅款,則該法定程序仍未完成,尚無免罰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