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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多層控股營利事業 恐遭重複課稅
 

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之計算方式,由稅務會計改成財務會計後,今年5月營利事業申報94年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適用。不過,會計師指出,回歸財務會計後,屬多層控股、且投資對象大賺的營利事業,恐面臨重複課稅危機。

會計師指出,根據財務會計原則,只要持股超過20%以上,不管是賺錢或賠錢的事業都要在報表上認列。因此海外孫公司、子公司的表現,都會在台灣母公司的報表上出現。如果海外企業有鉅額盈餘,不論是否將盈餘匯回台灣,只要不分配,就要課徵10%營所稅。所以,過去台灣上市櫃公司常以「緩分配」海外盈餘,達到「稅負遞延」的手法,爭取更靈活運用資金的空間,將無法再適用。

如果大陸子公司虧損100億元,台灣母公司持股超過20%的話,同年度台灣公司的報表也會虧損20億元。與以往不論大陸公司虧多少、台灣公司都不必認列的做法不同。

財政部官員則表示,當初修法就是為解決財會和稅會差異,帶給營利事業「虛盈實虧」的困擾,修法回歸財會原則時,沒人想到可能造成上述問題,而這也是財務會計本身的規定,稅務官員無法干涉。至於實際上究竟會影響到多少營利事業,只能等到今年申報後才知道。

未分配盈餘原本採稅務會計核認原則,造成企業盈餘分配時形成「虛盈實虧」,即財務會計沒賺錢、但是稅務會計卻要繳保留盈餘所得稅的怪現象。去年所得稅法修正後,使應繳納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更趨近營利事業的實際保留盈餘。各界原以為皆大歡喜,沒想到接近年度所得稅申報前夕,會計師卻發現可能「大事不妙」。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今年要申報94年未分配盈餘,如果營利事業有多層控股組織、投資對象當年大賺錢,而95年又「忘了」分配盈餘的話,則可能會面臨重複課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A1持有A2100%股權,A2又100%持有A3股權,而A3投資上市公司A4股票,假如A4公司該年度大賺100億元,按權益法須認列20%來看,則A1及A2、A3公司帳上都必須認列盈餘20億元,但實際上A1、A2、A3可能必須借錢分配盈餘,或膨脹股本以分配股票。

實務上,營利事業的集團架構中,A2通常可能是家族型公司,則A1就算拿到A2分配的股票,也未必能賣出好價錢,卻還是要繳高價額的稅款;連帶使最後持有A1股權的大股東,都必須將股利所得併入所得中申報。

但如果這三家公司去年都沒有分配盈餘,則今年都必須依財會原則各扣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形成同一家營利事業集團,每家公司都必須扣稅的重複課稅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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