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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持保護令不能查調配偶所得、財產
嘉義市林小姐問:法院發給保護令內,載明先生應每月給付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先生已經好幾個月未付,可否持保護令向國稅局查調先生所得、財產資料,以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人員始得提供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林小姐所說法院發給之保護令,並非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執行名義,因此持保護令,並不能申請先生之財產、所得資料。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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