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有關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營利事業原係採曆年制,於99年申請變更其會計年度為6月制,會計期間為61月至次年531,其98111231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0531日前依規定格式辦理申報,至9911531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同9961100531日未分配盈餘,於1011031日前合併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