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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若不能抵減 可列研究費用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雖然不符投資抵減的規定,仍可列報為當期研究費用,從營收扣除,少繳所得稅。

中區局主管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一科說,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在法令規定的一定比率內,列報投資研發及人培支出金額,在五年內抵減應納營所稅。

依行政院所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研發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的費用。

審查一科表示,在審核實務上,研發單位須從事超乎既有技術水準的研創、開展,有助產業升級者,才可以列報研發投資抵減;若僅依既有技術生產成品或提供服務者,實質仍認定為生產部門所支出的費用。

人培支出部分,依前項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公司為培育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業務相關的訓練活動費用;如只是為了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的輔導、諮詢費,就不能適用人培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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